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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

录入时间:2014/10/15 10:09:24 阅读次数:5257 【打印此页】【关闭】【收藏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园林局、公用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建质〔2014〕12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督促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经理履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经理到岗履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经理履职情况重点是落实“十项规定”情况的动态监管,发现项目经理存在违反“十项规定”的,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情况纳入从业人员信用综合评价平台上发布。省厅将结合《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对《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中违规记分值设定及记分管理进行相应修订,实现有效对接,修订印发后,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建质〔2014〕123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9月28日

 

建质〔2014〕12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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