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一、质量安全行为 |
1.1管理人员到位 |
1.1.1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记8(8)分;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和机械员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每人记(8)分。(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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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 |
1.1.2 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记3分;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经理未到场参加的,记5(5)分。(注2) |
工程质量行为——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情况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GB50300-2013第6.0.6条(强条) |
1.1.3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项目经理未到场参加的,记3分,按规定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到场参加而未到场的,记(3)分。(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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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300-2013第6.0.3条
DBJ/T13-56-2011第4.9.7条
DBJ/T13-135-2011第4.11.7条 |
2 |
1.2日常管理检查 |
1.2.1 建设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人员未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的,记8(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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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1.2.2 作业人员在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3人记8(8)分,单次检查最高记24(2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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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1.2.3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每发现一起记8(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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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1.2.4 建筑施工企业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签字就开始施工的,每发现一起记8(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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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2 |
一、质量安全行为 |
1.2日常管理检查 |
1.2.5建筑施工企业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论证就开始施工的,每发现一起记8(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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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1.2.6 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就擅自隐蔽的,每发现一起记8(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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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1.2.7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一人记8(8)分,单次检查最高记24(2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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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1.2.8 建筑施工企业在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取样送检中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起记8(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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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
1.2.9 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桩桩位偏差检查中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起记8(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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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1.2.10 建筑施工企业在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检查中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起记8(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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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1.2.11建筑施工企业未按企业管理制度或主管部门要求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质量安全检查并做好可追溯记录的,每次给施工单位记(8)分。(注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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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1.2.1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规定每个季度对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弄虚作假的,记(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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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项目经理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监管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记12(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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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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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监管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记12(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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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1.2.15施工企业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每发现一起事故记12(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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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1.2.16施工企业在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每发现一起记12(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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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1.2.17项目经理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记8(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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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1.2.18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记8(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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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1.2.19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未按规定进行重要分部(子分部)验收工程或验收不合格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每发现一次记3分。 |
质控资料-重要分部(子分部)验收 |
GB50300-2013第3.0.3条 |
1.2.20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未组织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月对工程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或自评弄虚作假的,记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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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 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3人记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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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1.2.22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每发现一份记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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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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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隧道施工必须严格控制现场作业人数,掘进作业面应实施机械化作业,严禁超员组织施工作业,每发现超过3人记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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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1地基、桩基工程 |
2.1.1 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因施工原因造成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点记5(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测一点记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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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02-2002第4.1.5条(强条) |
3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1地基、桩基工程 |
2.1.2复合地基承载力。因施工原因造成复合地基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处(根)记5(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一处(根)记5(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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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02-2002第4.1.6条(强条); |
2.1.3 桩位偏差。桩位偏差超出设计或规范要求且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每发现1根记5(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因桩位偏差造成设计对桩基或基础进行处理(如进行补桩、改变承台或基础梁尺寸等处理)的,每影响到一个承台(一根基础梁)记5(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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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对应《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款对应GB50202-2002第5.1.3、5.1.4条(强条) |
2.1.4 工程桩承载力。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桩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根记5(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工程桩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一根记3分。 |
桩基抽检数量和结果第4.2.1条 |
第一款对应GB50202-2002第5.1.5条(强条),第二款对应JGJ106-2003第3.3.5~3.3.8条 |
2.1.5桩身长度。桩身长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且未进入设计要求的持力层或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嵌岩深度的,每发现一根记8(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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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2.1.6 灌注桩桩身混凝土强度。经检验(评定),桩身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检验批记5(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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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04-2002第7.4.1条(强条) |
2.1.7 桩身质量。桩身质量经检测每出现一根Ⅳ类桩记3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桩身质量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一根记3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 |
第一款对应桩基抽检数量和结果第2.2.12条;第二款对应桩基抽检数量和结果第2.2条。 |
第一款对应JGJ106-2003第3.5.1条,第二款对应JGJ106-2003第3.3.4条 |
2.1.8天然地基验槽。天然基槽(坑)已隐蔽但无地基验槽记录或验槽结论为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一个基槽记3分。 |
地基验槽记录第1.2条 |
GB50202-2002附录A.2.6条 |
2.1.9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沉渣厚度或持力层。经检验,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沉渣厚度或持力层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根记3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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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106-2003第3.3.7条 |
4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2试件(块)取样及送检 |
2.2.1钢筋接头取样送检。涉及结构安全的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接头送检频率不满足要求的,每少一批次记3分;送检的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接头不是在工程结构中截取,每发现一批次记5(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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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对应GB50204-2011第5.4.2条,第二款对应GB503000-2013第3.0.3条6款;第三款对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对应JGJ107-2010第7.0.7条(强条)和JGJ18-2012第5.1.7条(强条) |
2.2.2钢材进场检验。钢材经检验不合格但已用于主体结构工程的,每发现一批次记5(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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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04-2002第5.2.1条(强条), |
2.2.3水泥进场检验。水泥经检验不合格但已用于主体结构工程的,每发现一批次记5(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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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04-2002第7.2.1条(强条); |
2.2.4主要材料使用。钢材、水泥经检验不合格但已用于主体结构工程且使用该批次钢材、水泥的主体结构工程已隐蔽的,每发现一批次记8(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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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4 |
2.2试件(块)取样及送检 |
2.2.5检测报告。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每发现一份记8(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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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三十一条 |
2.2.6 虚假检测报告。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每发现一起记8(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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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三十一条 |
5 |
2.3结构工程 |
2.3.1 钢结构原材料。进场的钢材、钢铸件、焊接材料、连接用紧固标准件的品种、规格、性能不满足国家产品标准或设计要求的,每发现1个批次(规格)记5(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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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05-2001第4.2.1条(强条)、第4.3.1条(强条)、第4.4.1条(强条) |
2.3.2钢结构焊缝。结构主要受力构件焊缝质量等级经检验不合格且已隐蔽的,每发现1条记5(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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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05-2001第5.2.4条(强条) |
2.3.3 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的试验和复验。未按要求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的试验和复验,或现场处理的构件未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的,每1批次记5(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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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05-2001第6.3.1条
(强条) |
5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3结构工程 |
2.3.4钢筋安装。主要受力构件纵向受力钢筋品种、级别或规格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根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15(15)分;主要受力构件纵向受力钢筋偏位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1根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9分。 |
第一款对应钢筋安装分项—柱(剪力墙)、梁板钢筋安装第第1.2条; |
第一款对应GB50204-2002第5.5.1条(强条);第二款对应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11G101-1 |
2.3.5钢筋安装。主要受力构件纵向受力钢筋数量每少一根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15分; |
对应钢筋安装分项—柱(剪力墙)、梁板钢筋安装第第1.2条; |
GB50204-2002第5.5.1条(强条) |
2.3.6 钢筋安装。节点加密箍筋个数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1个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15(15)分。 |
第一、二款对应钢筋安装分项—柱(剪力墙)、梁板钢筋安装第第4.1.2条; |
GB50204-2002第5.5.1条(强条) |
2.3.7钢筋安装。纵向受力钢筋锚固长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3根记8(8)分,单次检查最高记24(24)分; |
第一、二款对应钢筋安装分项—柱(剪力墙)、梁板钢筋安装第第4.2.2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2.3.8钢材原材料监督抽测。钢材等涉及结构安全的主要建筑材料经监督抽测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批次记5(5)分; |
结构材料力学性能--钢筋物理力学性能第1.2条;第2.2条;第3.2条;第4.2条; |
GB50204-2002第5.2.1条(强条)、第6.2.1条(强条), |
2.3.9 水泥原材料监督抽测。水泥等涉及结构安全的主要建筑材料经监督抽测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批次记5(5)分; |
结构材料力学性能--水泥物理力学性能第1.2条;第2.2条;第3.2条 |
GB50204-2002第7.2.1条(强条) |
2.3.10 连接接头监督抽测。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接头经监督抽测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批次记5(5)分。 |
结构受力钢筋接头力学性能--机械连接接头力学性能第2.2.1条;结构受力钢筋接头力学性能--电弧焊、电渣压力焊接头力学性能第2.2.1条;结构受力钢筋接头力学性能--闪光对焊接头力学性能第2.1.2.1条,第2.2.2.1 |
JGJ107-2010第7.0.7条(强条)和JGJ18-2012第5.1.7条(强条) |
5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3结构工程 |
2.3.11现浇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主要受力构件拆模后同一检验批每出现3处严重外观质量缺陷的,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15(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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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04-2002第8.2.1(强条), |
2.3.12现浇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主要受力构件外观质量缺陷未经检查记录或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主体结构分部)验收前擅自修补的,每出现一处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15(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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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04-2002第8.2.1(强条) |
2.3.13现浇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主要受力构件严重外观质量缺陷处理不满足技术方案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15(15)分。 |
|
GB50204-2002第8.2.1(强条) |
2.3.14 现浇混凝土结构尺寸偏差。现浇混凝土基础、框架柱、剪力墙轴线位置、垂直度超过规范允许偏差尺寸2倍及以上的,每出现3处记5(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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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04-2002第8.3.1条(强条) |
2.3.15混凝土强度抽测。经监督抽测,主要受力构件或节点(包括梁柱、或梁墙等节点)回弹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5MPa以上或经取芯芯样混凝土强度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的,每发现一个构件或节点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 |
砼结构性能--承重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第1.2条 |
GB50204-2002第7.4.1条(强条) |
2.3.16混凝土强度评定。主要受力构件(节点)混凝土强度经检验(评定)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个检验批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 |
|
GB50204-2002第7.4.1条(强条) |
2.3.17框架填充墙。填充墙构造柱或水平联系梁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设置1根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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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SG614-1第5.2.2条、5.2.3条 |
2.3.18永久性边坡锚喷支护抽测。采用锚喷支护的建筑边坡工程,喷射混凝土护壁厚度或实体强度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护壁厚度或实体强度未按规定进行取芯抽测的,每少抽测一处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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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330-2002第9.3.4条、第9.3.7条、第16.1.5条 |
2.3.19永久性边坡锚杆(索)锚固性能检测。采用锚杆(索)支护的建筑边坡工程,锚杆(索)的设置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锚固性能检测数量或检测内容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抽测一根或少一项内容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9分。 |
|
GB50330-2002第9.3.2条、9.3.3条、第16.1.2条 |
6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4主要使用功能 |
2.4.1 室内环境检测。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未按规定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记5(5)分,最高记15(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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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325-2010第6.0.4条(强条)。 |
2.4.2栏杆(栏板)。钢筋混凝土栏杆(栏板)构造柱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栏杆(栏板)高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段记3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栏杆(栏板)后置预埋件的连接方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 |
第一款对应栏杆主要受力节点隐蔽--钢筋混凝土栏板(栏杆)第2.2条;第三款对应栏杆主要受力节点隐蔽--钢筋混凝土栏板(栏杆)第5.2条 |
第一、三款对应GB50300-2013第3.0.7条第2款,第二款对应GB50368-2005第5.1.5条、 |
2.4.3渗漏水。项目竣工验收监督时,卫生间、厨房、外墙、屋面、地下通道、地铁车站、隧道每出现一处渗漏记3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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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368-2005第7.3.1条,GB50207-2002第10.0.5条。 |
2.4.4幕墙预埋件。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预埋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3处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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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10-2001第9.1.13条(强条)。 |
7 |
2.5建筑电气工程 |
2.5.1主要材料。电线、电缆、灯具和配电箱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8(8)分,单次检查最高记24(2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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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2.5.2接地电阻值。无接地电阻测试记录或记录签证不齐全的,或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接地电阻测试值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记5(5)分,最高记15(15)分。 |
质控资料-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
GB50303-2002第24.1.2条(强条) |
2.5.3绝缘电阻值。无电线电缆绝缘电阻测试记录或记录签证不齐全的,或绝缘电阻测试值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一回路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 |
质控资料-电线电缆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
GB50303-2002第3.3.9、3.3.10、3.3.11、3.3.12条 |
8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6给排水与采暖工程 |
2.6.1主要材料。给水排水管道和保温绝热材料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8(8)分,单次检查最高记24(2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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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2.6.2 压力管道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无压力管道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或记录签证不齐全的,或记录完成后发现管道出现渗漏现象的,每发现一处(次)记5(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15)分。 |
质控资料-压力管道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 |
GB50242-2002第3.3.16条(强条) |
2.6.3 给水管道通水试验。无给水管道通水试验记录或记录签证不齐全的,或记录完成后发现给水管道不能正常通水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 |
质控资料-给水管道通水试验记录 |
GB50242-2002第4.2.2条 |
9 |
2.7通风与空调工程 |
2.7.1主要材料。风管、管道和保温绝热材料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台)记8(8)分,单次检查最高记24(2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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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2.7.2风管严密性试验。风管系统无严密性试验记录或记录签证不齐全的,或未按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严密性试验就已隐蔽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单次检查每一检验批最高记9分。 |
质控资料-风管严密性试验记录 |
GB50243-2002第6.1.2条。 |
10 |
2.8城镇道路工程(除序号1-7评价项目外,城镇道路工程还应对下列项目进行评价) |
2.8.1 沥青施工条件。沥青混合料面层在雨、雪天气或环境最高温度低于5℃时施工的,每发现1次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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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 1-2008第8.1.2条(强条) |
2.8.2沥青路面通车条件。热拌沥青混合料路面未待摊铺层自然降温至表面温度低于50℃后开放交通的,每发现1次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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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 1-2008第8.2.20条(强条) |
2.8.3水泥路面通车条件。未按规定在面层混凝土弯拉强度达到设计强度且填缝完成前开放交通的,每发现1次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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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 1-2008第10.7.6条(强条) |
2.8.4井框与路面高差。城镇道路面层井框与路面高差超过规范允许偏差1.5倍的,每出现1处记3(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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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 1-2008第8.5.1、8.5.2、9.4.1、10.8.1、11.3.1、12.2.1、12.2.2、12.2.3、13.4.1、13.4.2、13.4.3条 |
10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8城镇道路工程(除序号1-7评价项目外,城镇道路工程还应对下列项目进行评价) |
2.8.5承载力检验。道路工程软基处理后地基承载力检验方法和检验频率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1根(处)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因施工原因道路工程软基处理后地基承载力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1根(处)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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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 1-2008第6.8.4条 |
2.8.6压实度。压实度检验评定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每发现1个检验批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道路工程压实度监督抽测不合格的,每发现1点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 |
城镇道路基层—压实度1.2 |
CJJ 1-2008第6.8.1、7.8.2、7.8.4、8.5.1条 |
2.8.7面层厚度。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合料面层厚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1个评定单元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合料面层厚度经监督抽测不符合设计规定的,每出现1点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 |
城镇道路沥青混合料面层—压实度、总厚度和上面层厚度2.2 |
CJJ 1-2008第8.5.1、10.8.1条 |
11 |
2.9城市桥梁工程(除序号1-8评价项目外,城市桥梁工程还应对下列项目进行评价) |
2.9.1预制构件。预制构件的吊环不是采用未经冷拉的HPB235热轧光圆钢筋制作的,每发现3处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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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 2-2008第6.1.5条(强条) |
2.9.2高强螺栓。钢桥梁用高强度螺栓终拧完毕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查的,每发现1个班次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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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 2-2008第14.2.4条(强条) |
2.9.3预应力张拉。桥梁承重构件预应力钢张拉控制应力不符合设计规定的,每发现1个批次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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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 2-2008第8.4.3条(强条) |
2.9.4地基承载力。桥梁扩大基础基坑内地基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擅自隐蔽的,或未按规定组织相关单位实地验槽的,每发现1个墩(台)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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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 2-2008第8.4.3条(强条) |
2.9.5 混凝土梁(板)。桥墩两侧梁段悬臂施工时平衡偏差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或悬臂拼装施工时桥墩两侧平衡偏差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每发现1处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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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 2-2008第13.2.6条(强条)、13.4.4(强条) |
11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9城市桥梁工程(除序号1-8评价项目外,城市桥梁工程还应对下列项目进行评价) |
2.9.6斜拉桥施工。斜拉桥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对对主梁各个施工阶段的拉索索力、主梁标高、塔梁内力以及索塔位移置等进行监测的,每发现1次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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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 2-2008第17.4.1条(强条) |
2.9.7悬索桥施工。悬索桥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及时对成桥结构线形及内力进行监控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1次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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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 2-2008第18.1.2条(强条) |
2.9.8 桥梁支座。桥梁支座型号不符合设计要求且已安装使用的,每发现一处记8(8)分,单次检查最高记24(2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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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2.9.9 桥梁荷载试验。因施工原因导致桥梁荷载试验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每座桥梁记8(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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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2.9.10桥梁荷载试验。桥梁工程竣工验收前未按规定进行桥梁荷载试验,每座桥梁记3分。 |
质量控制资料—桥梁荷载试验报告1.1 |
CJJ 2-2008第23.0.10条 |
12 |
2.10隧道工程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除序号1-9评价项目外,隧道工程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还应对下列项目进行评价) |
2.10.1 盾构掘进。盾构掘进施工未建立施工测量或监控量测系统的,每发现1次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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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446-2008第4.1.4条(强条) |
2.10.2衬砌厚度。矿山法施工二次衬砌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3处记8(8)分,单次检查最高记24(2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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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2.10.3盾构管片。隧道管片安装前未经进场验收合格就已安装使用的,每1个检验批记8(8)分,单次检查最高记24(2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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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2.10.4 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在上一循环喷射混凝土终凝不足4h就进行的,每发现1处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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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G F60-2009第6.4.10条 |
2.10.5 喷射混凝土。混凝土回弹物重新用作喷射混凝土材料的,每发现1处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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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G F60-2009第8.2.3条 |
2.10.6 锚杆和钢架。隧道锚杆类型、规格、技术性能、数量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或钢架类型、材料、数量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每发现3根(处)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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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G F60-2009第8.3.1、8.5.1、8.5.2条 |
12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10隧道工程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除序号1-9评价项目外,隧道工程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还应对下列项目进行评价) |
2.10.7 锚杆抗拔试验。锚杆支护锚拔力的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或隧道锚杆支护锚拔力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1根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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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G F60-2009第8.9.2条 |
2.10.8 地下连续墙。地下连续墙与内衬结构连接处未清理干净的,每发现3处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 |
|
GB 50299-1999第4.8.3条 |
2.10.9 防水层基面。卷材防水层基面处理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3处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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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108-2008第4.3.13条 |
2.10.10 渗漏水量。地下连续墙的渗漏水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3处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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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208-2008第6.2.10条 |
2.10.11 渗漏水量。盾构隧道衬砌的渗漏水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3处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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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208-2008第6.3.13条 |
2.10.12 防排水工程施工。隧道防排水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每发现3处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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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G F80/1-2004第10.1.7条 |
13 |
2.11给水排水构筑物和管道工程(除序号2.1-2.4评价项目外,给水排水构筑物和管道工程还应对下列项目进行评价) |
2.11.1主要材料。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5(5)分;接触饮用水的产品不符合有关卫生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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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68-2008第1.0.3条(强条)
GB50141-2008第1.0.3条(强条) |
2.11.2满水试验。水处理构筑物和储水调蓄构筑物未进行满水试验,或满水试验不符合要求的,或渗水量超过允许值的,每发现一处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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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41-2008第6.1.4 条(强条)、第8.1.6条(强条) |
2.11.3 消化池。消化池未按规定进行气密性试验,或气密性不符合要求的,或漏气量超过允许值的,每发现一次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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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41-2008第6.1.4条(强条) |
2.11.4 人工地基。城市污水处理厂人工地基基底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密实度试验,或密实度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次记5(1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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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334-2002第5.4.2条(强条) |
13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11给水排水构筑物和管道工程(除序号2.1-2.4评价项目外,给水排水构筑物和管道工程还应对下列项目进行评价) |
2.11.5 消化池防腐。消化池顶部内衬未按设计要求做好防腐处理,或防腐处理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次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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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334-2002第7.3.3条(强条) |
2.11.6 沼气、氯气管道。沼气、氯气管道未按规定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或强度和严密性试验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次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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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334-2002第9.3.2条(强条) |
2.11.7 沼气柜(罐)体。沼气柜(罐)体未按结构、密封形式分部位进行气密性试验,或气密性试验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次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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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334-2002第10.5.1条(强条) |
2.11.8水压试验。给水管道并网通水投入使用前未进行水压试验,或水压试验不符合要求的,或漏水量超过允许值的,每发现一处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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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68-2008 第9.1.10条(强条) |
2.11.9 水质检验。给水管道已并网运行水质检验达不到标准的,每发现一处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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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68-2008 第9.1.10条(强条) |
2.11.10 闭水试验。污水、雨污水合流管道及湿润土、膨胀土、流砂地区的雨水管道未进行严密性试验,或严密性不符合要求的,或漏水量超过允许值的,每发现一次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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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68-2008 第9.1.11条(强条) |
14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1基坑支护和降水工程(每个项目单次检查最高记30分) |
3.1.1 开挖支护形式。基坑支护形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记8(8)分,项目最高记24(24)分。 |
表E-1基坑支护工程 第7.2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3.1.2 坑边堆载。坑边积土、料具等荷载不符合要求的,每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属于深基坑工程的,每处记5(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15)分。 |
表E-1基坑支护工程第9.2条 |
JGJ120-2012第8.1.5条(强条)。 |
3.1.3 水平横撑。城市轨道工程基坑开挖过程水平横撑未按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及时安装的,或横撑中间未按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设置中间支撑柱的,每缺少1根记8(8)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24(24)分。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15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2建筑边坡(每个项目单次检查最高记20分) |
3.2.1支护形式。支护形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记8(8)分,项目最高记24(24)分。 |
表E-2建筑边坡工程 第7.2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3.2.2坡顶堆载。边坡存在超量堆载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高度超过8米的边坡工程,每发现一处记5(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15)分。 |
表E-2建筑边坡工程 第9.2条 |
GB50330-2002第3.4.10条 |
3.2.3施工排水。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排水措施的,记3分。 |
表E-2建筑边坡工程 第8.2条 |
GB50330-2002第3.5.1条 |
16 |
3.3模板及支撑体系(每个项目单次检查最高记50分) |
3.3.1 使用淘汰产品。模板支架采用木立柱、门式钢管支架或钢木混撑的,每一个检验批记10(10)分。 |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3.3.2 可调螺杆长度。立柱支托可调螺杆长度超过200mm的,每发现3处立柱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3分;属危险性较大项目的,每发现3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项目的,每发现3处记5(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15)分。 |
表E-4模板支架 第9.2.2条
|
JGJ162-2008第6.1.9条第2款(强条) |
3.3.3 支撑体系构造措施。未按规范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设置水平拉杆、扫地杆、剪刀撑或固结点等构造设施的,每少3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3分;属危险性较大项目的,每少3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项目的,每少3处记5(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15)分。 |
表E-4模板支架 第11.2条、12.2条
|
JGJ162-2008第6.2.4条第5款第6款(强条)、6.1.9条第3款(强条) |
3.3.4 顶托使用。立柱未使用顶托的,每发现3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3分;属危险性较大项目的,每发现3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项目的,每发现3处记5(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15)分。 |
表E-4模板支架 第9.2条 |
JGJ162-2008第6.1.9条第2款(强条) |
3.3.5 立柱接长。立柱采用搭接接长的, 每发现3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3分;属危险性较大项目的,每发现3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项目的,每发现3处记5(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15)分。 |
表E-4模板支架 第8.2条 |
JGJ162-2008第6.2.4条第3款(强条) |
3.3.6 立柱自由端高度。自由端高度大于规范要求的,每发现3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3分;属危险性较大项目的,每发现3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项目的,每发现3处记5(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15)分。 |
表E-4模板支架 第10.2条 |
JGJ162-2008第6.1.9条第3款(强条),
JGJ166-2008第6.2.1条
JGJ130-2011第6.9.1条 |
16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3模板及支撑体系(每个项目单次检查最高记50分) |
3.3.7 立柱间距和步距。模板支架钢管立柱间距或步距不符合施工方案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3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3分;属危险性较大项目的,每发现3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项目的,每发现3处记5(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15)分。 |
表E-4模板支架 第7.2条 |
JGJ162-2008第6.1.9条第3款(强条)、第6.2.4条第1款(强条) |
3.3.8 基础。支架基础明显沉降变形的,每一个检验批记3分,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项目的,记5(5)分。 |
表E-4模板支架 第6.2.2条 |
JGJ162-2008第6.1.2条第2、3款 |
3.3.9 桥梁支架预压。市政桥梁未进行支架预压的,属危险性较大项目的,每一个检验批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项目的,每一个检验批记5(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15)分。 |
表E-4模板支架 第13.2条 |
JGJ166-2008第3.3.7条第3款 |
3.3.10 桥梁模板验收。模板、支架和拱架未经检查验收合格进行浇筑混凝土或砌筑的,每一批次记5(5)分。 |
|
CJJ2-2008第13.1.1条 |
3.3.11 桥梁拱圈浇筑。拱架上浇筑混凝土拱圈时,分段浇筑程序未对称于拱顶进行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一次记5(5)分。 |
|
CJJ2-2008第5.2.12条(强条) |
3.3.12 挂篮。挂篮悬臂浇筑无专项施工方案,或挂篮结构主要设计参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或挂篮组装后未按设计荷载做载重试验的,或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的,每一个检验批记5(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15)分。 |
|
CJJ2-2008第16..3.3条(强条) |
3.3.13上碗扣安装。碗扣式钢管支撑体系上碗扣缺失的,每发现3根立柱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 |
|
CJJ2-2008第5.3.1条 |
3.3.14 桥梁支架拆除。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承重模板、支架和拱架拆除时,混凝土强度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每一批次记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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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2-2008第13.2.1条、13.2.2条 |
17 |
3.4外脚手架(每个项目单次评价最高记20分) |
3.4.1使用淘汰产品。外脚手使用竹架等淘汰产品的,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记10(10)分。 |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3.4.2整体提升脚手架。整体提升脚手架产品无住建部组织鉴定或验收的合格证书的,每单位(子单位)工程记8(8)分。 |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3.4.3 整体提升脚手架安装、拆卸。整体提升脚手架安装、拆卸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的,记8(8)分;安、拆过程中无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记8(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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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17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4外脚手架(每个项目单次评价最高记20分) |
3.4.4 验收。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无验收资料的,每次记3分,属整体提升脚手架的,记8(8)分。 |
表E-3外脚手架工程 第5.2条 |
JGJ130-2011第8.2.1条、8.2.2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3.4.5 立杆接长。立杆接长未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的(顶层顶步除外),每发现3处记5(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15)分。 |
|
JGJ130-2011第6.3.5条(强条) |
3.4.6 剪刀撑。未按规定由底至顶连续设置剪刀撑,每发现一道全部缺失的记5(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15)分。 |
表E-3外脚手架工程 第10.2.1条 |
JGJ130-2011第6.6.3条(强条) |
3.4.7 主节点处小横杆。主节点处小横杆缺失的,每发现3处记5(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15)分。 |
|
JGJ130-2011第6.2.3条(强条) |
3.4.8连墙件设置。未按方案或规范要求设置的,每少3处记3,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未设置连墙件的,或设置的连墙件垂直间距大于建筑物层高或大于4m的,记5(5)分。 |
表E-3外脚手架工程 第9.2.2条 |
第一款对应JGJ130-2011第6.4.1条,第二款对应第6.4.4条(强条) |
3.4.9 拆除顺序。连墙件未随脚手架逐层拆除或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或分段拆除高差大于两步时未增设连墙件加固的,记5(5)分。 |
|
JGJ130-2011第7.4.2条(强条) |
3.4.10 悬挑钢梁固定长度。悬挑钢梁固定段长度小于悬挑段长度1.25倍的,每发现3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项目的,每发现3处记5(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15)分。 |
表E-3外脚手架工程 第12.2.7条 |
JGJ130-2011第6.10.5条 |
3.4.11 型钢悬挑梁卸荷。每个型钢悬挑梁外端未设置钢丝绳或钢拉杆的,每发现3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 |
表E-3外脚手架工程 第12.2.6条 |
JGJ130-2011第6.10.4条 |
3.4.12 架体基础。基础未做硬化和夯实处理的,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 |
|
JGJ130-2011第8.2.3条第2款 |
3.4.13 立杆间距和步距。立杆纵向间距或步距大于方案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3跨(步)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 |
表E-3外脚手架工程第6.2.1条 |
JGJ130-2011第7.2.1条、7.2.2条 |
3.4.14 立杆支点。立杆未支设在地面、楼面或悬挑钢架上的,每发现3处记3分,每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 |
表E-3外脚手架工程 第7.2条 |
JGJ130-2011第8.2.2条 |
3.4.15 拆除审批。外脚手架拆除前未报项目经理审批的,记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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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130-2011第7.4.1条 |
18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5塔式起重机(每个项目单次检查最高记30) |
3.5.1使用报废产品。使用达到报废年限设备的,每台记10(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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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八条 |
3.5.2产权备案证。无产权备案证的,每台记8(8)分。 |
表E-5塔式起重机 第2.2条 |
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五条 |
3.5.3 安装(或拆卸)告知书。无安装(或拆卸)告知书或告知书未向主管部门告知就开始安装(或拆卸)的,每台每次记8(8)分。 |
表E-5塔式起重机 第3.2条 |
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二条第五款 |
3.5.4 使用登记。首次安装“四方”验收合格后30日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每台每次记8(8)分。 |
表E-5塔式起重机 第4.2条 |
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 |
3.5.5 安装作业。塔吊在拆装、附着、加节或顶升过程中,施工单位未指派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的,或后期检查无法提供现场监督检查记录的,每台每次记8(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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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八条 |
3.5.6 维保记录。未按照合同约定对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的,每台每次记8(8)分。 |
表E-5塔式起重机 第8.2条 |
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九条 |
3.5.7验收。塔式起重机首次安装或附着后未经“四方”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每台每次记8(8)分。 |
表E-5塔式起重机第10.2.1条 |
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六条、二十条 |
3.5.8 检测。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每台每次记8(8)分。 |
表E-5塔式起重机 第7.2.2条 |
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六条 |
3.5.9 附墙装置。附墙装置采用非原厂配件,且其附墙杆计算书、设计图以及制造材料未经制造厂家确认或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专家认证的,或附墙装置连接不牢靠,松动的,每道记8(8)分。 |
表E-5塔式起重机第13.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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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条 |
3.5.10 安全装置。起重量限位装置、变幅限位装置、回转限位装置失效、不可靠的,每台每发现两个装置失效的,记5(5)分。 |
表E-5塔式起重机第15.2.1条 |
JGJ33-2012第4.1.11条(强条) |
3.5.11高度限位装置。高度限位装置失效、不可靠的,每台每次记5(5)分。 |
表E-5塔式起重机第15.2.4条 |
JGJ33-2012第4.1.11条(强条) |
3.5.12力矩限制器。力矩限制器失效、不可靠的,每台每次记5(5)分。 |
表E-5塔式起重机第15.2.2条 |
JGJ33-2012第4.1.11条(强条) |
18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5塔式起重机(每个项目单次检查最高记30) |
3.5.13天气影响。在风速达到9.0m/s及以上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进行拆装、附着、加节作业的,每台每次记5(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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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33-2012第4.1.14条(强条) |
3.5.14连接螺栓。塔式起重机基础节、标准节连接螺栓松动严重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连接螺栓的螺帽缺失的,每发现一处记5(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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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33-2012第4.4.24条第4款 |
3.5.15安全距离。塔式起重机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小于方案或规范要求且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或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最小架设距离小于2m的,每发现一起记3分。 |
表E-5塔式起重机第11.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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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46-2005第4.14条JGJ33-2012第4.4.22条 |
3.5.16自由高度。塔式起重机最高附着点以上的自由高度高于使用说明书要求的,每台每次记3分。 |
表E-5塔式起重机第14.2条 |
JGJ33-2012第4.4.16条第6款 |
3.5.17基础。基础周边无排水措施,有明显积水,每台每次记3分。基础地脚螺栓规格、型号不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的,或松动严重的,每台每次记3分。 |
表E-5塔式起重机 第1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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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33-2012第4.4.3条JGJ33-2012第4.4.10条 |
19 |
3.6施工升降机(每个项目单次检查最高记30分) |
3.6.1 使用淘汰产品。使用达到报废年限设备或使用井字架的,每台记10(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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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3.6.2 产权备案证。无产权备案证的,每台每次记8(8)分。 |
表E-6施工升降机第2.2条 |
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五条 |
3.6.3 安装(或拆卸)告知书。无安装(或拆卸)告知书或告知书未向主管部门告知就开始安装(或拆卸)的,每台每次记8(8)分。 |
表E-6施工升降机第3.2条 |
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二条第五款 |
3.6.4 使用登记。首次安装“四方”验收合格后30日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每台每次记8(8)分。 |
表E-6施工升降机第4.2条 |
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 |
3.6.5 安装作业。施工升降机在拆装、附着、加节或顶升过程中,施工单位未指派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的,或后期检查无法提供现场监督检查记录的,每台每次记8(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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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八条 |
19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6施工升降机(每个项目单次检查最高记30分) |
3.6.6维保记录。未按照合同约定对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的,每台每次记8(8)分。 |
表E-6施工升降机第8.2条 |
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九条 |
3.6.7 检测。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每台每次记8分(8)。 |
表E-6施工升降机第7.2.1条 |
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六条 |
3.6.8验收。施工升降机首次安装或附着后未经“四方”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每台每次记8(8)分。 |
表E-6施工升降机第10.2.1条 |
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六条 |
3.6.9 附墙装置。附墙装置采用非原厂配件,且其附墙杆计算书、设计图以及制造材料未经制造厂家确认或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专家认证的,或附墙装置连接不牢靠,松动的,每道记8(8)分。 |
表E-6施工升降机第14.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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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条 |
3.6.10 安全装置。地面防护围栏门机电联锁装置、门限位装置、天窗限位装置、下限位开关、下极限开关、急停开关装置失效、不可靠,每台每发现两个装置失效的,记5(5)分。 |
表E-6施工升降机第12.2.1条 |
JGJ33-2012第4.1.11条(强条) |
3.6.11 连接螺栓。施工升降机基础节、标准节连接螺栓松动严重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连接螺栓的螺帽缺失的,每发现一处记5(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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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33-2012第4.9.10条 |
3.6.12 天气影响。在风速达到9.0m/s及以上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进行拆装、附着、加节作业的,每台每次记5(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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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33-2012第4.1.14条(强条) |
3.6.13上限位开关。上限位开关失效、不可靠的,每台每次记5(5)分。 |
表E-6施工升降机第13.2.2条 |
JGJ33-2012第4.1.11条(强条) |
3.6.14 上极限开关。上极限开关失效、不可靠的,每台每次记5(5)分。 |
表E-6施工升降机第13.2.2条 |
JGJ33-2012第4.1.11条(强条) |
3.6.15 防坠安全器。防坠安全器未在有效检定期限或寿命期限内使用的,每台每次记5(5)分。 |
表E-6施工升降机第13.2.1条 |
JGJ33-2012第4.1.11条(强条) |
3.6.16 超载控制装置。未装设超载控制装置的,每台每次记5(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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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33-2012第4.1.11条(强条) |
3.6.17 防松绳装置。防松绳装置失效、不可靠的,每台每次记5(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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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33-2012第4.1.11条(强条) |
3.6.18 自由端高度。自由端高度不符合使用说明或规范要求的,每台每次记3分。 |
表E-6施工升降机第15.2条 |
DBJ/T13-67-2010第9.2.6条第3款(一般) |
19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6施工升降机(每个项目单次检查最高记30分) |
3.6.19 安全防护门。楼层安全门未紧闭或门锁装在建筑物内侧的,每发现3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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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215-2010第5.2.25条 |
3.6.20 基础。基础周边无排水措施,有明显积水的,每台每次记3分。 |
表E-6施工升降机第12.2.2条 |
JGJ33-2012第4.9.1条 |
3.6.21 安全距离。施工升降机及运动部件外缘与架空线路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方案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 |
表E-6施工升降机第11.2条 |
DBJ/T13-67-2010第9.2.2条第1款(一般) |
20 |
3.7临时施工用电(每个项目单次检查最高记15分) |
3.7.1配电系统。施工临时用电未采用三级配电、两级漏电保护系统的,记5(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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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46-2005第1.0.3条(强条) |
3.7.2配电系统。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配电系统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的,记5(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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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46-2005第1.0.3条(强条) |
3.7.3潜水泵使用。使用潜水泵时,未配备专用开关箱或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个记5(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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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46-2005第4.1.2条、4.1.4条 |
3.7.4外电防护。在建工程的周边或起重机的任何部位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小于规范要求的,每一处记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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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46-2005第8.1.3条(强条)、8.2.10条(强条) |
3.7.5 漏电保护器使用。配电箱或开关箱未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失效的,每发现三个箱体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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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46-2005第8.2.5条 |
21 |
3.8地下暗挖工程(特指隧道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每个项目单次评价最高记20分) |
3.8.1刀具更换。盾构机带压更换刀具不符合GB 50446-2008第7.9.5条规定的,每发现1次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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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446-2008第7.9.5条(强条) |
3.8.2 逃生通道。未按规定设置逃生通道,记5(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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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爆炸品管理。未按规定严格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或在施工现场违规运输、存放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记5(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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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8地下暗挖工程(特指隧道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每个项目单次评价最高记20分) |
3.8.4 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救援装备,或在事故发生后违章指挥,冒险施救的,记5(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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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钻爆作业。隧道钻爆作业未按照钻爆设计进行的,每发现1次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 |
地下暗挖工程9.2 |
GB 50299-1999第1.0.5条 |
3.8.6爆破监控。隧道爆破可能影响周围建(构)筑物安全时,未按规定监测围岩爆破影响深度以及爆破震动对周围建(构)筑物的破坏程度的,每发现1次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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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规定》 |
3.8.7作业环境。隧道施工作业环境不符合通风、防尘、防有害气体等卫生及安全标准的,每发现1次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 |
地下暗挖工程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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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隧道开挖。隧道开挖方法和支护方式不符合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的,每发现1个(次)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 |
地下暗挖工程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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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 条件验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未经施工前条件验收合格擅自进行施工的,每一关键节点记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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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0 施工监控量测。施工单位监控量测范围及项目不符合设计、规范及监测方案要求的,每发现一次记3分。 |
地下暗挖工程5.2 |
GB 50299-1999第7.8.1条 |
22 |
3.9 危险性较大的装配(吊装)工程(每个项目单次检查最高记20分) |
3.9.1过载保护装置。过载保护装置失效的,每台每次记5分。 |
表E-6施工升降机第11.2条 |
JGJ33-2012第4.1.11条(强条) |
3.9.2过缠绕或欠缠绕保护装置。卷扬机的过缠绕或欠缠绕保护装置失效的,每台每次记5分。 |
表E-7装配(吊装)工程第11.2.3条 |
JGJ33-2012第4.1.11条(强条) |
3.9.3 检测报告。无吊装设备年度检测报告或报告认定不合格的,每台每次记3分。 |
表E-6施工升降机第7.2条 |
JGJ276-2012第4.1.1条 |
23 |
3.10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每个项目单次检查最高记15分) |
3.10.1安全网。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未按规定采用阻燃产品的,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记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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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720-2011第4.3.5条 |
3.10.2 高处作业。通道口未按规定搭设安全防护棚的或最小边长超过500mm的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口未进行安全防护的,每发现3个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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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59-2011第3.13.4条第5、6款 |
3.10.3 临边防护。基坑边、楼梯段、楼层边未做防护的,每少3边(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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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59-2011第3.13.4条第4款 |
24 |
四、文明施工 |
4.1场容场貌(每个项目单次评价最高记9分) |
4.1.1 施工围挡。在城市市区内(包括县城内)的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连续封闭围墙或围挡的,记8(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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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4.1.2 施工现场出入口。施工现场出入口未按规定设置大门、洗车台的,记3(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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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59-2011第3.2.3条第2款第1点 |
4.1.3 主要道路硬化。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办公区、生活区地面未按规定进行硬化处理的,每一条道路(区)记3(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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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59-2011第3.2.3条第3款 |
25 |
4.2临时设施(每个项目单次评价最高记9分) |
4.2.1灭火器配备。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动火作业场所、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未按规定配置灭火器的,每少3处记3(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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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720-2011第5.2.1条 |
4.2.2 宿舍。在建工程当做员工集体宿舍的,每次记8(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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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4.2.3 临时用房防火。宿舍、办公用房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达不到A级的,或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达不到A级的,记5(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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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720-2011第4.2.1条第一款(强条) |
4.2.4 消防水枪配备。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枪、水带及软管的,记3(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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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720-2011第5.3.13条 |
26 |
4.3环境卫生(每个项目单次评价最高记3分) |
4.3.1 排水设施。施工现场未设置排水措施,积水严重的,每次记3(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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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59-2011第3.2.3条第3款第4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