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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深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

录入时间:2017/10/13 17:23:47 阅读次数:6229 【打印此页】【关闭】【收藏

闽建办建[2017]55号

发布时间:2017-09-20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次数:2628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公用局、园林局,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材料”)的进场检验活动,保证工程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主体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

  1.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认真履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实施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牵头组织并督促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方案,定期组织检查并督促实施,及时掌握进场材料质量动态,确保建设工程材料质量。

  2.对所采购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设工程材料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设工程材料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

  (二)设计单位

  1.落实设计质量责任。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或变相暗示生产厂、供应商,严禁将生产厂家产品、特有参数写入设计文件。

  2.明确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技术指标。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选用建设工程材料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规定。

  (三)施工单位

  1.落实施工质量责任。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材料质量保证制度,严格核验相关的产品质量保证书、有效期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供现场备查的质量证明文件和资料,做好建设工程材料采购、验收、检验和使用综合台账。

  2.严格进场建设工程材料报验制度。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进场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进场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下,按规定进行现场取样,确保取样试件的真实性和代表性,并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对发现的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不得使用,并立即标识,及时清退,保留清退记录。

  (四)监理单位

  1.落实监理质量责任。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材料质量实施监理。

  2.严格进场建设工程材料报验管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的验收和管理,应符合设计文件、现行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严格执行进场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报验规定,并按规定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坚决杜绝边检验边使用以及未检验就使用的违规现象。

  (五)质量检测单位

  1.严格资质资格管理。承担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资格,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与所检测工程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落实质量检测单位责任。质量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检测,严格收样管理,确保检测工作和检测数据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并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终身负责。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材料质量不合格的,应当24小时内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受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二、强化质量过程控制

  (一)材料报审

  1.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施工单位应对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进场建设工程材料的数量、规格、型号和出厂合格证、进场检验报告等进行自检,合格后按监理规范要求履行报审程序,并做好检查验收记录。

  2.建设工程材料必须有相应的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并按相关规范标准规定提供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

  (二)进场检验

  1.进场材料按规定应取样送检的,其取样方法、送检频次及检测参数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2.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材料必须见证取样送检,其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若相关规范标准已明确见证取样比例的从其规定。下列建设工程材料施工现场必须实施见证取样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预应力钢筋;

  (2)用于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灌浆套筒、灌浆材料;

  (3)用于墙体结构的砖、混凝土小型砌块和路面砖;

  (4)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及水泥搅拌桩的水泥;

  (5)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和路用掺和料;

  (6)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和市政工程的土工合成材料;

  (7)墙体节能工程、门窗节能工程、幕墙节能工程、屋面节能工程、地面节能工程、采暖节能工程、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用材料及构配件的施工现场抽样复验;

  (8)用于路面结构层的沥青、改性沥青;

  (9)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连接器、金属波纹管及塑料波纹管和桥梁支座;

  (10)相关规定必须实行见证送检的其它建设工程材料。

  3.严格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1)建设工程材料应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建设单位应在材料送检前将见证人员授权委托书(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见证人员亲笔签名字样及试样封装方法等资料送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留存,以便其在收取试样时予以比照核对;

  (2)见证人员应当对取样及送检全过程进行见证,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保证取样送检试样的真实性,如实填写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监理技术档案;

  (3)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在接收试样时检查送检委托单、见证人员签名字样、试样封装方法(含见证标识、见证封志)的有效性,确认有效后方可收样。收样时应确认试样的数量、尺寸、状况符合要求。

  (三)平行检验

  1.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专业要求以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平行检验。平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支付。下列建设工程材料应实行平行检验:

  (1)电线电缆的导电性能、绝缘性能、绝缘厚度、机械性能和阻燃耐火性能;

  (2)漏电保护开关的漏电动作时间和漏电动作电流;

  (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用变压器的绝缘电阻、绕组直流电阻和交流耐压试验等性能指标;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保温隔热材料燃烧性能;

  (5)相关规定必须实行平行检验的其它建设工程材料。

  2.建设工程材料实行平行检验时,平行检验频次不少于单位工程同类材料进场检验频次的30%且不少于1次,且尽可能涵盖所有规格。

  3.对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和强制认证的电线电缆等产品,除按《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等要求进行抽样检测和平行检验外,对电缆应进行称重验证,称重验证频次同平行检验频次。

  三、强化监督管理

  (一)建立网上公布制度

  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信息系统增加“建设工程主要材料报审及溯源公示平台”(以下简称“材料平台”),“材料平台”启用后各方责任主体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2.9条规定,在“材料平台”上履行本通知第二(二)2条、第二(三)1条所列材料的报审(详见附件1、附件2),“材料平台”自动归集信息形成建设工程主要材料报审及溯源公示一览表(详见附件3、附件4)从互联网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二)实行失信行为惩戒制度

  建立建设工程材料质量失信行为惩戒制度,公布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建设工程材料厂家或供应商,采取严禁其生产或销售的建设工程材料进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等惩戒措施。

  四、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月1日起新报监的工程项目应按本通知要求登录材料平台进行建设工程材料报审。

  附件:1.建设工程主要材料报审表.doc     

               2.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部品、部件)报审表.doc

      3.建设工程主要材料报审及溯源公示一览表.doc

      4.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部品、部件)报审及溯源公示一览表.doc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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