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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建〔2018〕27号关于局部修订《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18年版)》的通知

录入时间:2018/8/3 10:18:40 阅读次数:5079 【打印此页】【关闭】【收藏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公用局、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特别是用砂质量管理,决定对《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18年版)》作局部修订(2018年局部修订版详见附件),请认真贯彻执行。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企业或分厂(分站)跨设区市搬迁的,由迁入地设区市(含平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其资质(备案)条件,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资质证书(备案证)变更手续;生产地址未跨设区市搬迁的,由原资质批准(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搬迁后的试验室现场核查后予以办理资质证书(备案证)变更手续。

  二、第二十条修改为:在天然砂资源匮乏的地区要积极推广机制砂(人工砂),严格控制净化海砂使用范围。未经净化处理或净化处理不符合要求的海砂不得用于配制混凝土。严禁净化海砂或者受氯离子侵蚀(污染)的砂或者使用受氯离子侵蚀(污染)的石子制作的机制砂用于钢筋或劲钢(管)混凝土等钢材与混凝土共同受力的结构。

  三、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企业及其分厂(分站)应强化原材料质量控制,做好原材料进厂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有效期内质保书),2018年10月1日起还应在使用前登录“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动态远程监管平台”中的“预拌混凝土原材料进厂信息登记子系统”进行进厂信息登记。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登记内容实时在省厅网站(www.fjjs.gov.cn)和福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www.fjgczl.com)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预拌混凝土企业在“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动态远程监管平台”的登记信息,自动链接至“建设工程主要材料报审及溯源公示平台”,向社会实时公布工程项目使用的每批次预拌混凝土用砂等原材料情况。

  进厂的原材料应取样复验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后方可使用,其中砂使用前,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按批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氯离子含量检测,天然砂还应进行贝壳含量检测,检测方法应符合《建筑及市政工程用净化海砂》JG/T494要求)。

  四、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每家企业或分厂(分站)抽测掺合料、预拌混凝土质量每半年不少于1次,抽测水泥、砂、外加剂质量每年不少于1次(沿海市、县对砂的抽测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五、第四十二条修改为:企业或分厂(分站)采用氯离子含量不符合要求的的砂配制预拌混凝土,且用于钢筋或劲钢(管)混凝土等钢材与混凝土共同受力结构的,主管部门应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改正,并由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相应的所有构件的氯离子含量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一步处理。

  六、第四十三条修改为:企业无资质或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企业名义生产预拌混凝土,或出现第四十~四十二条情况并经鉴定混凝土实体强度或氯离子含量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相关企业立案查处。

  七、附件9-9中的备注增加以下内容:砂监督抽测的取样方法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规定,并至少抽取四份样品,一份为按JGJ52做试验的样品,一份为按JG/T494试验的样品,两份为封存样用于检测异议鉴定。取样后盲样送至检测机构检测,同时按JGJ52和JG/T494检测氯离子含量和贝壳含量(机制砂及其与天然砂的混合砂不检测贝壳含量),具体详见附件。

  附件: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18年修订版)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16日P02018073034916254179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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